引言
过去20年,世界不同地方均受到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日益增加的威胁,而当中航空安全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议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于2018年落实了更新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民航公约」)下一项新规定,要求各缔约国建立预报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民航公约的其中一个签署方,民航公约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预报系统是指可以让相关航空营运商在民航飞机(包括直升机)起飞前后收集旅客的个人资料(预报乘客资料)并传送至边境管制机构的电子通讯系统,而边境管制机构能即时就每位旅客进行有关边境安全的风险评估并发出登机指示。为使香港作为国际航空枢纽能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并考虑到香港国际机场是全球其中一个最繁忙的国际客运和货运机场,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于2024年9月3日在香港推行互动式预报系统。预报系统适用于由香港以外地方来港的航班,而离港航班则不受影响。
为了向在香港推行预报系统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据,保安局局长已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6A条订立《入境(预先通报乘客资料)规例》(第115Q章)。请按此处查看规例的内容。
常见问题
法律相关
规例适用于载有符合以下说明的旅客的民航飞机—
- 该旅客来自香港以外的地方,并将会在香港入境;或
- 该旅客将会在香港过境,并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入境。
就某名旅客而言,预报乘客资料指—
- 该旅客的指明旅行证件所列出的以下资料—
- (i) 该旅客的姓氏及名字;
- (ii) 该旅客的出生日期;
- (iii) 该旅客的性别;
- (iv) 该旅客的国籍;
- (v) 该指明旅行证件的种类;
- (vi) 该旅行证件的号码;
- (vii) 该旅行证件的期满日期;及
- (viii) 该旅行证件的签发国家、地点或机构;及
- 该旅客的身分(即该旅客是飞机的乘客抑或是乘组人员,以及该旅客是否属过境旅客)。
飞机的经营人须在指明的时限内向入境处提供预报乘客资料、飞机资料及其他所需资料,并遵从入境处所发出的「可登机指示」或「禁止登机指示」的规定。详情请参阅《入境(预先通报乘客资料)规例》的相关条文。
飞机的经营人只须就来港的航班提供预报乘客资料,离港的航班则不受影响。入境处不会要求飞机的经营人就离港的航班提供预报乘客资料。
《入境(预先通报乘客资料)规例》第10条明确订明,即使当局已就某名旅客发出「可登机指示」,该指示并不构成让该旅客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准许,而入境事务主任仍可根据《入境条例》拒绝让该旅客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
《入境(预先通报乘客资料)规例》第12至14条订明不遵守相关要求的罪行和罚则。然而,为了让超过100间航空营运商有充裕时间连接预报系统及确保系统能顺畅及有序运作,政府会由2024年9月系统推行起计设立12个月的过渡期,使《规例》下有关罪行及免责辩护和杂项条文部份在过渡期后开始实施。
根据《〈入境(预先通报乘客资料)规例〉(生效日期)公告》,保安局局长指定—
- 2024年9月1日为该规例(第4及5部除外)开始实施的日期;及
- 2025年9月1日为该规例第4及5部开始实施的日期。
日常运作相关
飞机的经营人除非已收到入境处就某名旅客(旅客指乘客或乘组人员)发出「可登机指示」,否则不得容许相关旅客登机。
飞机的经营人须就航班抵港前最后一个登机地点的航段提供乘客及乘组人员的预报乘客资料。
飞机的经营人在为所有前往香港的旅客(包括香港居民)办理登机手续的过程中,须向入境处提供其指明旅行证件注中的预报乘客资料,以及飞机资料以获取登机指示,并且在获发出「可登机指示」后,方可容许该旅客登上飞机。
香港居民的旅行自由和出入境权利受到《基本法》第31条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所载的《香港人权法案》第8条保障,推行预报系统不会对此有任何影响。而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的人士亦不会获发「禁止登机指示」。
注:
根据《入境(预先通报乘客资料)规例》,指明旅行证件指—
- 有效旅行证件;
- 香港身分证;或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