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读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此外,内地的中国居民亦可申请,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注1:
本地课程指修毕后可获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而非本地课程则指修毕后只可获非本地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不论有关课程是否由本地与非本地院校合办。
注2:
内地与香港特区就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所达成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副学位资历(即副学士或高级文凭)。内地居民是在国家并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类教育机构进修的情况下来港就读这类本地课程。
注3:
内地学生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课程。内地学生亦可修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
申请来港就读(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已获准来港就读(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5,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就读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一般而言,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将首先获批准来港逗留1 2个月,其后可逐年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延期逗留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在香港特区就读任何课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香港特区从事雇佣工作。
注5: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如欲申请来港就读,申请人必须提名一名本地保证人。本地保证人可以是取录申请人的院校或个人。如保证人是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此外,申请人如不足 18 岁,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授权保证人或在港亲友作为申请人在港监护人,并提交由父/母及在港监护人双方签署的同意书。
申请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来港就读申请表(ID 995A) |
申请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贴在申请表格(ID 995A)第 2 页)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的副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副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副本。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如有) |
申请人拟就读院校所发出的取录信件 |
申请人的父亲或母亲必须授权保证人或在港亲友作为申请人在港监护人,并提交由父/母及在港监护人双方签署的同意书〔如申请人不足 18 岁〕 |
申请人的住宿安排证明副本〔如申请人不足18 岁〕 |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副本:例如银行结单、储蓄户口存折、税款收据及薪金证明〔只适用于以院校作为保证人的申请〕 |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副本〔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副本和台湾身份证副本〔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保证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来港就读(保证人)申请表(ID 995B) |
保证人愿意于申请人在港就读期间为其提供住宿的承诺书〔如申请人不足 1 8 岁〕 |
保证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 |
保证人的旅行证件副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只适用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 |
保证人的经济状况证明副本:例如银行结单、储蓄户口存折、税款收据及薪金证明;及保证人愿意于申请人在港就读期间负担其生活费及为其提供住宿的承诺书 # |
#如保证人为取录申请人的院校,便无须递交该文件。
来港就读申请人的随行受养人所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受养人已填妥载于申请人来港就读申请表(ID 995A)内乙部的表格 |
受养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贴在申请表格(ID 995A)第 2 页) |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的副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副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副本。 |
受养人与来港就读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副本,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
受养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副本〔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副本和台湾身份证副本〔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保证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爲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网上递交申请
按此于网上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
其他申请途径
申请人及其本地保证人亦可把填妥的申请表格(ID 995A及ID 995B)连同所有证明文件直接邮寄或透过在香港特区的保证人递交到下列地址。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倘若有随行受养人,每名受养人须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ID 995A的乙部。如申请人或受养人为16岁以下,表格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地下 入境事务处收发分组 |
入境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爲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由内地的中国居民所提出的申请必须经由取录申请人的院校(保证人)向入境处递交。
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如申请人为内地的中国居民,请与取录院校联络,处理「电子签证」的缴费及领取事宜。
至于其他申请人,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如申请人为内地的中国居民,请与取录院校联络,处理「电子签证」的缴费及领取事宜。
至于其他申请人,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获批准来港的内地中国居民,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其获发的「电子签证」。
一般而言,获准来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本地及非本地专上课程的人士会按其修读课程一般修业期的长短获准在港逗留,并以六年为上限,惟须视乎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限而定。申请来港就读其他课程的人士,则一般会首先获批准来港逗留1 2个月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获批准留港(以较短者为准)。
获准来港就读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继续在港就读。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就读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逐年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如适用)批出。
一般而言,获准以学生身份来港的人士须受下列逗留条件规限:
尽管有上述的工作限制,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本地或非本地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以上所述的实习工作,在工作性质、薪酬水平、工作地点、工作时数和雇主方面,均不设限制。
至于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两个学年,亦可申请从事有关的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此外,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
然而,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获暂免上述工作限制,他们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或在其获发的「不反对通知书」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内(如适用),在港从事雇佣工作,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合资格的学生将个别获发「不反对通知书」,详列该学生可从事的雇佣工作类别及条件。
注1:
必须经有关院校的指定人员批准,而非个别办事处、学部学院或学院成员批准。
注2:
非本地学生在正式注册为院校的学生并开始按注册课程在香港特区上课之前,或已修足毕业所需的科目╱学分后(例如刚修毕最后一年课程),不可进行实习工作。
注3:
六个月的期限是以一星期为计算单位,而不论该星期的实际实习工作日数,累计不能超过2 6个星期。累计2 6个星期的期限并不需为连续的期间。
注4:
有关工作必须在非本地学生入读的院校的校园内进行(只包括非本地学生入读院校的校园,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属及有关连机构或其自资部门的校园);假如工作地点不在院校的校园内,有关雇主必须为院校本身。
如院校或学生因任何理由在课程届满前终止该学生修读已获入境处长批准的有关课程,院校须在终止修读课程后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终止修读日期及原因通知入境处处长,或向入境处处长提供填妥的「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ID 977)。院校亦可透过入境处网上服务系统于网上递交「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回港。
本网页旨在为内地学生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一般而言,获准来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本地及非本地专上课程的人士会按其修读课程一般修业期的长短获准在港逗留,并以六年为上限,惟须视乎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限而定。申请来港就读其他课程的人士,则一般会首先获批准来港逗留12个月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获批准留港(以较短者为准)。
获准来港就读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继续在港就读。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就读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逐年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如适用)批出。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获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养人,一般会首先获准來港逗留1 2个月,其后可逐年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时间可能较长。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须递交或上载下列表格和证明文件:
以学生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居民 #
# 如以纸本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人递交的上述证明文件应为副本。
受养人(受养人须透过入境处网上申请系统递交申请,并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重要须知
申请人和受养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递交申请方法如下:
以学生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居民
申请人可在此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申请人亦可把已填妥的申请表格ID 91连同所有证明文件送交到下列地址。所有经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如果申请人尚未年满16岁,网上申请表或申请表格ID 91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有关的表格可向入境事务处总部及各分区办事处免费索取或于此下载。
申请地点
入境事务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6楼
办公时间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时(星期一至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受养人
受养人须在此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尚未年满16岁,网上申请必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
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此透过网上或通过24小时的电话预约服务热线(852) 2598 0888预约时间以亲身或授权他人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时间可能较长。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透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本网页旨在为非内地学生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一般而言,获准来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本地及非本地专上课程的人士会按其修读课程一般修业期的长短获准在港逗留,并以六年为上限,惟须视乎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限而定。申请来港就读其他课程的人士,则一般会首先获批准来港逗留12个月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获批准留港(以较短者为准)。
获准来港就读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继续在港就读。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就读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逐年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如适用)批出。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获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养人,一般会首先获准來港逗留1 2个月,其后可逐年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时间可能较长。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须递交或上载下列表格和证明文件:
非内地学生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已填妥的表格ID 91[只適用於以紙本申請表提出申請的人士]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就读院校发给入境处确认学生继续就读而须延长逗留期限的证明 |
# 如以纸本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人递交的上述证明文件应为副本。
受养人 (受养人须透过入境处网上申请系统递交申请,并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所需文件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显示个人资料及现时的逗留许可) |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申请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父母的结婚证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申请人和受养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递交申请方法如下:
非内地学生
申请人可在此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申请人亦可把已填妥的申请表格ID 91连同所有证明文件送交到下列地址。所有经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如果申请人尚未年满16岁,网上申请表或申请表格ID 91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有关的表格可向入境事务处总部及各分区办事处免费索取或于此下载。
申请地点
入境事务处延期逗留组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5楼
办公时间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星期六)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受养人
受养人须在此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尚未年满16岁,网上申请必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
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此透过网上或通过24小时的电话预约服务热线(852) 2598 0888预约时间以亲身或授权他人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时间可能较长。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