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
新聘外籍家庭佣工的入境签证
即时申请
本网页载列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佣工)的资格准则、申请手续及注意事项,供有意从外国聘用佣工的人士参阅。
有意聘用佣工的雇主须符合下列准则:
- 雇主在扣除家庭开支后仍有足够经济能力雇用佣工。一般来说,以每雇用一名佣工计算,雇主的家庭入息必须不少于每月港币15,000元,或雇主须拥有款额相若的资产,足以在整个合约期内雇用该名佣工。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或会不时对家庭入息每月港币15,000元的数额作出调整。
- 佣工与雇主必须签订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指明的标准雇佣合约(ID 407)。
- 佣工只须为雇主执行标准雇佣合约(ID 407)内《住宿及家务安排》附表所载的家务。
- 雇主不得要求或准许佣工在香港特区逗留期间及在标准雇佣合约(ID 407)第2条订明的合约期内为他人从事雇佣工作。
- 雇主须承诺给予佣工的薪金不少于香港特区政府所公布及在申请聘用该佣工当日有效的规定最低工资。
- 佣工必须在标准雇佣合约(ID 407)第3条列明的雇主住所注1工作和居住。
- 佣工必须获提供合适和有合理私隐注2的住宿地方。
- 雇主及佣工雇佣关係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两者亦无已知的不良记录。有关会列为考虑因素的事项,详见下文" 违规行为"部分。
- 雇主须为真正居港的香港特区居民。
佣工在来香港特区前必须持有适当签证。个别佣工能否获发签证,须视乎他/她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即使雇主符合上述准则,亦不应假定其佣工的签证申请会自动获得批准。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内地、澳门或台湾的中国居民;以及阿富汗、 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佣工不准来港定居,亦不能携同受养人来港居住。
注1:
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让佣工在外住宿的雇主,只要继续雇用佣工,且未曾中断超过六个月,便可继续让佣工在外住宿。
雇主如有以下任何一项违规行为或被裁定犯有以下任何一项罪行,在一般情况下,将在一段时间内被视为不合资格聘用佣工:
- 入境法例中与佣工有关的罪行(例如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
- 劳工法例中与佣工有关的罪行;
- 与殴打或骚扰佣工有关的罪行;或
- 违反标准雇佣合约(ID 407)或违反在《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申请表》(ID 988B)内第5部对香港特区政府所作的承诺。
佣工日后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申请在香港特区延期逗留时,入境事务处处长除要求佣工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外,还会把下列罪行/违规行为列作考虑因素;这类申请通常都不会获得批准:
雇主因聘用佣工而须缴交雇员再培训征款(征款)的规定,已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豁免征款期届满后正式取消。
然而,若尚有征款未付,雇主仍须立即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清付欠款。雇主如欠缴征款,入境事务处会把这项不良纪录列为考虑因素,该雇主或会在一段时间内被视为不合资格从外地聘用佣工。
在任何情况下,所有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退还。
入境事务处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约需时四至六个星期审核聘用佣工的申请。如无特别需要,切勿向本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形,因此举只会延误审核工作的进度。
申请手续
新聘外籍家庭佣工的入境签证
即时申请
佣工应填写申请表格ID 988A 。雇主应填写申请表格ID 988B 。有关申请表格(ID 988A 及ID 988B)可向下列办事处免费索取:
- 入境处总部;及
- 入境处各分处(港岛区签发旅行证件办事处除外)。
申请表格亦可于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下载。
以下注意事项旨在为雇主提供指引,以便为新聘的佣工直接向入境事务处处长递交入境签证申请书。申请所需的申请表及文件已载列于"申请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所需的申请表及文件一览表"。请按照下列步骤办理手续。漏办任何一项或会导致申请延误或被拒。
安排佣工填写《从外国受聘来港家庭佣工签证/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 》(ID 988A)及一式四份的标准雇佣合约(ID 407)。
- 佣工必须填写《从外国受聘来港家庭佣工签证/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ID 988A),并在其上签署和贴上照片。
- 一式四份的标准雇佣合约(ID 407)均须由雇主填写及签署,然后交给佣工,待他/她同意后签署。填妥的标准雇佣合约(ID 407)应按以下方法分配︰
- 雇主及佣工各保存一份;
- 有关国家的驻香港特区领事馆保存一份;以及
- 一份供入境事务处为佣工办理签证之用。
- 递交申请书时,雇主应夹附以下文件︰
- 佣工的旅行证件影印本,其上载有他/她的个人资料、证件到期日及所持任何返回原居地签证(如适用)的资料;
- 经有关驻香港特区领事馆公证作实的标准雇佣合约(ID 407)正本(如有关驻香港特区领事馆有此要求的话);以及
- 佣工的香港身份证副本(如适用)。
注: 佣工在上述申请表 及雇佣合约(ID 407)上的签署必须与他/她在护照上的签署相同。佣工须持有有效的国家护照。在任何情况下,佣工获准留港的指定期限都不会超过护照到期日前的一个月。
步骤二︰填妥ID 988B
填妥《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申请表 》(ID 988B)
- 请填妥各项;以及
- 请紧记签署。
注:雇主在申请表 上的签署必须与标准雇佣合约(ID 407)上的签署相同。
步骤三︰夹附证明文件
请夹附下述证明文件︰
- 雇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旅行证件 (如雇主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人士)副本一份 。
- 显示雇主在扣除他/她的家庭开支后仍有足够经济能力雇用佣工的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包括︰
如雇主是某公司的雇员- 税务局发出的最近期评税及缴纳税款通知书;或
- 显示过去三个月月薪自动转帐的银行存摺/月结单;或
- 雇主公司在过去三个月发出的薪俸结算书/通知单;或
- 可显示雇主持有可观资产的证明,例如最近期的物业税评税通知书、过去六个月的定期存款/储蓄存款结单(结存金额不少于港币350,000元)等。
如雇主是自雇人士或是公司董事- 税务局发出的最近期评税及缴纳税款通知书;或
- 公司利得税报税表及可证明雇主与公司关係的证明文件,例如商业登记证/股份分配纪录[表格1(b)];或
- 可显示雇主的公司获批的银行信贷额的银行证明书或可显示雇主持有可观资产的证明,例如最近期的物业税评税通知书、过去六个月的定期存款/储蓄存款结单(结存金额不少于港币350,000元)等。
- 雇主在标准雇佣合约(ID 407)上所填报住址的证明,即最近期的征收差饷通知书或过去三个月内的水费/电话费/电费单等公用设施帐单。
如合约地址属房屋署/香港房屋协会辖下屋邨/屋苑的单位,则应提供以下文件︰- 房屋署/香港房屋协会批准佣工在该单位居住的同意书;以及
- 与房屋署/香港房屋协会订立的租约第一至四页副本,其上载有地址及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
如证明文件不是雇主本身名义的,请另提供关係证明,例如出生证明书、结婚证书、公司年报、股份分配纪录[表格1(b)]等。
- 证明佣工具备至少两年家庭佣工经验的荐书。该荐书必须载有撰写人的姓名及地址,以便核实。
步骤四:递交全部文件
- 申请人可经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连结)递交网上申请。
-
另外,申请人亦可将上述全部文件按下列地址寄交本处,或亲身前来本处递交: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地下
文件收发小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入境事务处处长收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爲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以上各项是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订立的规定,至于有关国家在雇佣和出入境事宜方面是否有任何新规定和政策,以致可能影响到佣工在香港特区受雇,雇主应向有关国家驻港的领事馆查询最新情况,然后才向香港入境事务处处长递交合约,以便为佣工申请签证。
重要须知:
- 如非入境事务处提出要求,请勿递交文件正本(标准雇佣合约(ID 407)除外)。
- 如向入境事务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根据香港特区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资料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违法,而任何获发的签证即告无效。任何协助或教唆他人触犯此等罪行的人士,亦可遭刑事检控。
- 如递交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本处不会受理申请,并会将申请书退回雇主或其代表。
- 佣工申请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事务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爲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入境事务处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约需时四至六个星期审核聘用佣工的申请。如无特别需要,切勿向本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形,因此举只会延误审核工作的进度。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申请后
新聘外籍家庭佣工的入境签证
即时申请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儘管雇主已递交上述所有证明文件,入境事务处仍可能要求他们就有关申请前来面晤。此外,负责审核申请的人员或会按个别情况要求雇主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在完成审核申请后,入境事务处会以邮递或电邮方式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标准雇佣合约(ID 407)不得转让。如该合约因任何理由而在标准的两年合约期届满前终止,拟终止合约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合约终止的确实日期通知另一方。雇主及佣工双方均须在合约终止后七天内,递交填妥的《终止外籍家庭佣工雇佣合约通知书》(ID 407E)或撰写通知信,将合约终止的日期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此外,有关通知也可经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www.gov.hk/fdhtermination递交。请参阅"标准雇佣合约及佣工的雇用条款"。
佣工通常获准留港两年,或逗留至终止合约日起计两个星期,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在特殊情况下,佣工才可向外籍家庭佣工组递交申请表(ID91)以旅客条件继续在香港逗留。
如在雇佣合约上登记的地址有所更改,或者雇佣合约中的住宿及家务安排有任何变更,雇主及外佣须填写表格ID 407G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有关的新地址或新安排。此外,有关通知也可经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https://www.gov.hk/sc/residents/immigration/nonpermanent/id407g.htm递交。
如果新地址属房屋署或房屋协会辖下屋苑,雇主应出示以下文件:
- 房屋署或房屋协会批准该外籍家庭佣工在该单位居住的同意信
- 该单位租约的副本